第148章 觚哉 名实之间的千年叩问(4 / 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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载的文化记忆。

汉代的“春秋决狱”

,开创了“以名正实”

的司法传统。

董仲舒提出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”

,即根据行为的动机(名)与结果(实)来定罪。

《太平御览》记载一案例: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以杖击丙,误伤乙,按律甲应处死刑。

董仲舒却以《春秋》“父为子隐”

为由,认为甲“非律所谓殴父也”

——甲的动机是救父而非伤父,“名”

(动机)为“救”

,故“实”

(定罪)不应为“殴父”

,最终判甲无罪。

这种“原心定罪”

,通过《春秋》的“大义”

(名)来纠正法律条文(实)的僵化,体现了“名”

对“实”

的引导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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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的《唐律疏议》,是“名实相符”

的制度巅峰。

这部法典开篇即“名例律”

,明确“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体例”

,将“名”

的定义与“实”

的量刑严格对应。

如对“谋反”

的定义:“谓谋危社稷”

,解释为“王者居宸极之至尊,奉上天之宝命,同二仪之覆载,作兆庶之父母。

为子为臣,惟忠惟孝。

乃敢包藏凶慝,规反天常,悖逆人理,故曰谋反”

,从“名”

的内涵到“实”

的惩处(凌迟)都规定得清清楚楚。

更可贵的是,它还设“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”

的原则,通过类比确保“名实相符”

无死角,形成“言者无心,听者有意,法者定名,刑者正实”

的体系。

宋代的程朱理学,则从哲学层面“正名”

朱熹提出“理一分殊”

,认为“万物皆有此理,理皆同出一原,但所居之位不同,则其理之用不一”

,正如觚有觚之理,爵有爵之理,“名”

是“理”

的体现,“实”

是“理”

的落实。

他编订《家礼》,规范“冠婚丧祭”

的礼仪,甚至细化到“深衣”

的尺寸“袂之长短,举之及肘;袷之高下,及腰而已”

、“丧服”

的布料“斩衰用粗麻布,齐衰用稍细麻布”

他说“礼即理也”

,试图通过“正”

日常生活之“名”

,来涵养人心之“实”

,这是对孔子“觚不觚”

之叹的哲学回应。

明代的张居正改革,以“考成法”

践行“循名责实”

他规定“凡六部、都察院遇各章奏,或题奉明旨,或覆奉钦依,转行各该衙门,俱先酌量道里远近,事情缓急,立定程期,置立文簿存照,每月终注销”

,即对官员的职责(名)与政绩(实)进行量化考核。

如规定“河道修治须三月完工,逾期未竣者,巡抚罚俸三月”

他还设立“随事考成”

制度,“月有考,岁有稽”

,使“名实不相符者,查参究治”

这种制度设计,直指明代官场“因循苟且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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