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8章 觚哉 名实之间的千年叩问(4 / 9)
载的文化记忆。
汉代的“春秋决狱”
,开创了“以名正实”
的司法传统。
董仲舒提出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”
,即根据行为的动机(名)与结果(实)来定罪。
《太平御览》记载一案例: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以杖击丙,误伤乙,按律甲应处死刑。
董仲舒却以《春秋》“父为子隐”
为由,认为甲“非律所谓殴父也”
——甲的动机是救父而非伤父,“名”
(动机)为“救”
,故“实”
(定罪)不应为“殴父”
,最终判甲无罪。
这种“原心定罪”
,通过《春秋》的“大义”
(名)来纠正法律条文(实)的僵化,体现了“名”
对“实”
的引导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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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的《唐律疏议》,是“名实相符”
的制度巅峰。
这部法典开篇即“名例律”
,明确“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体例”
,将“名”
的定义与“实”
的量刑严格对应。
如对“谋反”
的定义:“谓谋危社稷”
,解释为“王者居宸极之至尊,奉上天之宝命,同二仪之覆载,作兆庶之父母。
为子为臣,惟忠惟孝。
乃敢包藏凶慝,规反天常,悖逆人理,故曰谋反”
,从“名”
的内涵到“实”
的惩处(凌迟)都规定得清清楚楚。
更可贵的是,它还设“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”
的原则,通过类比确保“名实相符”
无死角,形成“言者无心,听者有意,法者定名,刑者正实”
的体系。
宋代的程朱理学,则从哲学层面“正名”
。
朱熹提出“理一分殊”
,认为“万物皆有此理,理皆同出一原,但所居之位不同,则其理之用不一”
,正如觚有觚之理,爵有爵之理,“名”
是“理”
的体现,“实”
是“理”
的落实。
他编订《家礼》,规范“冠婚丧祭”
的礼仪,甚至细化到“深衣”
的尺寸“袂之长短,举之及肘;袷之高下,及腰而已”
、“丧服”
的布料“斩衰用粗麻布,齐衰用稍细麻布”
。
他说“礼即理也”
,试图通过“正”
日常生活之“名”
,来涵养人心之“实”
,这是对孔子“觚不觚”
之叹的哲学回应。
明代的张居正改革,以“考成法”
践行“循名责实”
。
他规定“凡六部、都察院遇各章奏,或题奉明旨,或覆奉钦依,转行各该衙门,俱先酌量道里远近,事情缓急,立定程期,置立文簿存照,每月终注销”
,即对官员的职责(名)与政绩(实)进行量化考核。
如规定“河道修治须三月完工,逾期未竣者,巡抚罚俸三月”
。
他还设立“随事考成”
制度,“月有考,岁有稽”
,使“名实不相符者,查参究治”
。
这种制度设计,直指明代官场“因循苟且”
“名实背离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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