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8章 觚哉 名实之间的千年叩问(3 / 9)
责。
伦理层面的“不觚”
更触目惊心。
《礼记?檀弓》记载,春秋时有个叫“黔娄”
的人去世,其妻按照他的遗愿“不封不树”
(不堆坟头不种树),却有人指责“夫鲁有初,公仪仲子之丧,舍其孙而立其子,孔子曰‘何哉,不使其子主之而使其孙主之’”
,可见连丧礼这种最私人的伦理行为,都出现了“名实不符”
的混乱。
更有甚者,卫宣公为娶儿媳宣姜而筑新台,《诗经?邶风?新台》讽刺“新台有泚,河水弥弥。
燕婉之求,籧篨不鲜”
,直指“父娶子妻”
的名实颠倒。
面对这种全面的“不觚”
,不同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应对之道。
道家主张“绝圣弃智”
,认为“名”
本身就是束缚,《老子》“名可名,非常名”
,要回归自然本真;墨家强调“兼爱”
“非攻”
,试图用实用主义打破等级虚名,《墨子?小取》“以名举实,以辞抒意,以说出故”
,注重名实的对应;法家则干脆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
,以法律取代礼制,《韩非子?定法》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”
。
而孔子选择的是“正名”
——通过恢复“名”
与“实”
的对应,重建社会秩序,这正是他周游列国宣扬“仁”
“礼”
的深层动因。
三、循名责实:历史中的纠偏之路
“觚不觚”
的困境,并非春秋独有,而是贯穿中国历史的永恒命题。
每当社会出现“名实错位”
,总会有智者站出来“循名责实”
,试图将变形的“觚”
重新塑回应有的形制。
从战国的商鞅变法到汉代的“春秋决狱”
,从唐代的《唐律疏议》到明代的张居正改革,本质上都是对“不觚”
的纠正,是“正名”
传统的延续。
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,是“循名责实”
的激进实践。
他在秦国推行“军功爵制”
,规定“斩一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”
,将爵位(名)与军功(实)严格挂钩,彻底打破西周以来的“世卿世禄”
制。
史书载,秦军士兵“捐甲徒裼以趋敌,左挈人头,右挟生虏”
,正是这种“以实定名”
的激励效果。
他还设立“告奸”
制度,“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”
,确保法律条文(名)与执行(实)一致。
司马迁评价商鞅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”
,可见“循名责实”
的成效。
但商鞅的“正名”
过于刚性,只重“实”
而轻“名”
的教化功能。
他统一度量衡时,只规定“度、量、衡”
的标准——“一尺约合1厘米,一升约合202毫升”
,却忽视了其背后的礼制内涵,甚至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
,焚烧儒家典籍。
赵良曾劝他“恃德者昌,恃力者亡”
,商鞅不听,最终被车裂,印证了“正名”
不能仅靠强制,还需兼顾“名”
的象征意义,正如觚的形制既要规范,也要保留其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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