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8章 觚哉 名实之间的千年叩问(3 / 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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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。

伦理层面的“不觚”

更触目惊心。

《礼记?檀弓》记载,春秋时有个叫“黔娄”

的人去世,其妻按照他的遗愿“不封不树”

(不堆坟头不种树),却有人指责“夫鲁有初,公仪仲子之丧,舍其孙而立其子,孔子曰‘何哉,不使其子主之而使其孙主之’”

,可见连丧礼这种最私人的伦理行为,都出现了“名实不符”

的混乱。

更有甚者,卫宣公为娶儿媳宣姜而筑新台,《诗经?邶风?新台》讽刺“新台有泚,河水弥弥。

燕婉之求,籧篨不鲜”

,直指“父娶子妻”

的名实颠倒。

面对这种全面的“不觚”

,不同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应对之道。

道家主张“绝圣弃智”

,认为“名”

本身就是束缚,《老子》“名可名,非常名”

,要回归自然本真;墨家强调“兼爱”

“非攻”

,试图用实用主义打破等级虚名,《墨子?小取》“以名举实,以辞抒意,以说出故”

,注重名实的对应;法家则干脆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

,以法律取代礼制,《韩非子?定法》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”

而孔子选择的是“正名”

——通过恢复“名”

与“实”

的对应,重建社会秩序,这正是他周游列国宣扬“仁”

“礼”

的深层动因。

三、循名责实:历史中的纠偏之路

“觚不觚”

的困境,并非春秋独有,而是贯穿中国历史的永恒命题。

每当社会出现“名实错位”

,总会有智者站出来“循名责实”

,试图将变形的“觚”

重新塑回应有的形制。

从战国的商鞅变法到汉代的“春秋决狱”

,从唐代的《唐律疏议》到明代的张居正改革,本质上都是对“不觚”

的纠正,是“正名”

传统的延续。

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,是“循名责实”

的激进实践。

他在秦国推行“军功爵制”

,规定“斩一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”

,将爵位(名)与军功(实)严格挂钩,彻底打破西周以来的“世卿世禄”

制。

史书载,秦军士兵“捐甲徒裼以趋敌,左挈人头,右挟生虏”

,正是这种“以实定名”

的激励效果。

他还设立“告奸”

制度,“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”

,确保法律条文(名)与执行(实)一致。

司马迁评价商鞅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”

,可见“循名责实”

的成效。

但商鞅的“正名”

过于刚性,只重“实”

而轻“名”

的教化功能。

他统一度量衡时,只规定“度、量、衡”

的标准——“一尺约合1厘米,一升约合202毫升”

,却忽视了其背后的礼制内涵,甚至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

,焚烧儒家典籍。

赵良曾劝他“恃德者昌,恃力者亡”

,商鞅不听,最终被车裂,印证了“正名”

不能仅靠强制,还需兼顾“名”

的象征意义,正如觚的形制既要规范,也要保留其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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