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:夫子的取舍(5 / 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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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愧悔,而乐吾所好也。” 强调 “可求” 的核心在 “理”—— 符合天理的富可求,违背天理的富不可求,“天理” 即 “仁义礼智信” 的道德法则。朱熹本人 “布衣蔬食,与诸生讲学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任焕章阁待制时 “俸给皆以养亲及周族党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),将俸禄用于赡养亲人、周济族人;创办白鹿洞书院时 “请赐九经,复访得书院故址,奏复之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将 “所好” 的教育事业置于财富之上,其 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 的主张在财富观上表现为 “寡欲” 而非 “无欲”—— 合理的物质需求是天理,过度的财富追求是人欲。

明代王阳明以 “心学” 诠释义利,回归 “良知” 本体的直觉判断。他认为 “心即理”,“义利之分,只在一念之间”(《传习录》),“可求之富” 是 “良知” 认可的利 ——“如好好色,如恶恶臭” 的自然判断;“不可求” 是良知排斥的利 —— 违背本心的贪婪。王阳明平定宁王之乱后,正德皇帝 “赐玺书金币”,他 “固辞,乞归省”(《明史?王守仁传》),拒绝过度封赏;在赣州推行 “十家牌法” 时 “身率以俭,与士民共甘苦”(《王阳明年谱》),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他在龙场驿 “凿石椁以居”,却 “悟格物致知之旨”,证明 “从吾所好” 能在极端贫困中实现精神富足,其义利观强调 “知行合一”—— 知道义利之分,更要在行动中践行。

五、历史人物的财富抉择:义利平衡的生动实践

范蠡的 “三聚三散”,完美演绎 “富而可求,从吾所好” 的财富智慧与人生境界。他助勾践灭吴后 “乘扁舟浮于江湖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,拒绝越国 “分国而王之” 的封赏,因 “大名之下,难以久居”(《史记?越王勾践世家》)—— 深知功高震主的危险,选择 “可求” 的商业致富;在齐国 “耕于海畔,苦身戮力,父子治产”,积累 “数十万” 资产,被齐王任为相,却 “归相印,尽散其财,以分与知友乡党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—— 第一次散财,回归布衣;至陶地 “以为此天下之中,交易有无之路通,为生可以致富矣”,改名陶朱公 “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”,再 “分散与贫交疏昆弟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—— 第二、三次散财,最终 “至陶,为朱公,寿终,故世传曰陶朱公”。范蠡的 “求富” 不贪 ——“候时转物,逐什一之利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,只取合理利润;“从好” 不迂 —— 将财富用于 “救济贫弱”,实现 “富行其德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,是孔子财富观的完美实践。

白居易的 “中隐” 生活,在仕宦与隐逸间找到平衡,拓展 “从吾所好” 的内涵与形式。任江州司马时 “俸钱四五万,月可奉晨昏”(《江州司马厅记》),坦然接受俸禄 —— 这是 “可求” 的正当收入;同时 “吏隐” 于官,在《中隐》诗中提出 “大隐住朝市,小隐入丘樊。丘樊太冷落,朝市太嚣喧。不如作中隐,隐在留司官”—— 不追求高位厚禄,选择清闲官职,以便 “退衙之后,焚香操琴,读书赋诗”。他在《琵琶行》中 “同是天涯沦落人,相逢何必曾相识” 的悲悯,在《卖炭翁》中 “可怜身上衣正单,心忧炭贱愿天寒” 的同情,将 “所好” 的诗歌创作与民生关怀结合。白居易晚年 “罢刑部侍郎,以刑部尚书致仕”(《旧唐书?白居易传》),“卖马市宅,俭以自奉”,将积蓄用于 “治佛光寺,凿龙门八节滩”(《新唐书?白居易传》),既不贪恋财富,也不消极避世,这种 “不戚戚于贫贱,不汲汲于富贵” 的状态,展现了 “求富与从心” 的世俗智慧。

范仲淹的 “先忧后乐”,将财富追求升华为社会责任,赋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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