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1章 高层的暗流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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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政各界的高层不仅能力出众,还确实地做到了一心为公,从体制上出发,设立了完整的权利拆分和管理制度,这才没让不好的事情发生。

这就不得不提一下联邦的制度了。

联邦的体制是一种变相的三权分立,只不过不是所谓的立法,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。联邦以军立国,军权自然而然的地位更高,因此三权分立的,是军,政,法三权。

联邦宪法规定,军权的定义为军事权,其代表部门为联邦国防军。作为联邦宪法规定的唯一军事单位,国防军的各部门以及部队全权负责包括作战指挥,国防战略以及军事司法,军事行政等军事职能,但是不得干涉正常的民事行政以及立法工作。

在国防军中,由三个部门负责主要工作:国防部,也是唯一的非军人单位,主要负责军队的常规行政管理,军队的人事调度审查也归国防部,军令部负责军队的纪律审查,同时也负责军队人事调度的最终审批,总司令部负责包括作战指挥,战略规划等作战职能,同时也负责国防军内的人事组织的提名工作。

除此之外,国防军另设国防军最高军事法院,该法院级别为一级法院(最高级,同后文提到的最高法庭平级),由三名军方法官,三名议会特派法官以及一名最高法院特派法官负责。任何案件的宣判,都必须由至少四名以上的法官通过,才具备法律效力。

并且,因为军队相比地球时期的地位更高,因此对涉及军方的审判,在方方面面也会相对的更加严重。

一般而言,军人触犯法律之后,需要赔偿时,会按照有关法案赔偿额度参考意见的上限决定,需要量刑时,按照对应犯罪情况的严重程度,同样以上限量刑。这一点,在情况相反,也就是军人权益遭到侵害时也是一致的,同样采取上限赔付+严重程度内上限量刑。

并且,为了保护军人权益,当军人涉及犯罪时,严重程度还会再加一级。也就是说,原本该判三到五年的,一律按照五到七年量刑。

当然,这么严格的情况下,军方难免会出现袒护士兵的情况,而议会向来和军方不对付,因此,为了避免军政双方法官勾结,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,最高法院特派法官具备两项特权。在同一案件内,如果特派法官认为判决存在问题,那么他可以使用仅有一次的一票否决权,直接否决该次判决,打回重审。如果在重审后,这位法官依旧认为有问题,那么他会行使七名法官中,唯一的宪法上诉权,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,进行宪法审判。

说完了军权相关的情况,我们来看看政权。

联邦宪法规定,政权的定义为执政权,其代表部门为联邦国家议会,而国家议会又分为国会和议会两部分,类似于美国参众两院。

国家议会为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行政机构,职能丰富,包括外交,经济和民生等行政领域,但是不得以任何手段吗,直接干预军事指挥。

除了军事领域外,负责各项职权的最高部门均为议会下属机构,其部门最高领导人通常也兼任议会特别议员,享有在议会中列席发言的权利,但是也仅享有列席权,在兼任职能部门领导人期间,任何议员均不具备提案权以及表决权。

除此之外,作为一个单独部门而言,议会最主要的职能,是对包括国防预算在内,联邦大大小小各项预算的预算审核权。

这一权力是凌驾于所有部门,甚至包括同级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国防军之上的。

可以说,作为宪法规定的联邦政权代表人,也就是外交意义上的国家元首,国家议会议长也就是靠着这一权力,才能超越国防军总司令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,成为联邦最有权势的三个人中,唯一一个有资格把后面的“之一”去掉的人。

只不过,这项审核权不是无限的,在特殊情况下,这项权力也会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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