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39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(七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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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予以改革,变成就产征税,也就是将征税的对象变为财产和工商业行为。

    具体来说,在审并科则之后,朝廷的非农业税收主要是以下一个方面构成:第一,财产税,也就是对于所有的非农业土地、房屋、车辆、船只等动产、不动产的征税,同时将房屋契税等也纳入其中。

    第二就是流通税,主要是针对商品的流通环节征收赋税,也就是之前的钞关、工关竹木抽分税等。

    第三就是营业税,由之前的门摊市肆税、房号钱等转变而来,主要针对的事营业行为。

    第四就是专卖税,主要针对的就是食盐、茶叶、酒、糖还要硝石、硫磺、铜料等朝廷禁榷物资的赋税。

    第五就是奢侈品税,对于这些高价值的货物,要额外征收赋税。

    第六就是海关关税,这个不必多言。

    第七就是工商行为税,这个比较特殊,其实是由铺行税转变而来的,原本的铺行税,就是朝廷对于工商业的征税,大明初年当然是以实物征收为主,按照当年的规定:“铺行之起,不知所始盖铺户之民,各行不同,因以名之。国初,悉城内外居民,因其里巷多少,编为排甲,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。遇各衙门有大典礼,则按籍给值役使,而互易之,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,一行之物,总以一人答应,岁终践更,其名曰当行。铺行之役,不论军民,但买物则当行。大者如科举之供应,与接王选妃之大礼。而各衙门所须之物,如光禄之供办,国学之祭祀,户部之草料,无不供役焉。”

    但是现在随着大明工商业的发展,传统的实物征收或者派给已经不能够再满足朝廷的需要了,同时对于这些新兴的工场等也要征收赋税,所以在铺行前的基础上,演变为工商行为税,主要是针对手工工场的产品课税,如对于纺织业则按照织机数量的多少予以征税,对于陶瓷行业则按照窑口数量的多少予以征税,主要的征税对象就是工场的产值,按照产值征收相应的赋税,类似与抽分,但是征收的是货币而已。

    朱载坖要求王国光等人按照这个将各项赋税的名目、税率予以明确,同时在制定赋税则例的同时,要征求商人的意见,不能闭门造车,否则的话,一旦政策实施,到时候就是鸡飞狗跳的,绝非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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