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59章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构想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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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布局结构不合理、设置过于分散、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,予以整合。

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,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,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、划定类别,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。

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,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,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,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,事业编制只减不增。

推进转企改制。

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,核销事业编制,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,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。

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,要按照政企分开、政资分开的原则,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,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。

完善过渡政策。

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,可给予过渡期,一般为5年。

转制过程中实施‘新人新办法、老人老办法’,原有的级别不降、待遇不变。

允许出现合并后的单位有十几个领导,有几十人、上百人的超编现象。

但是编制核定必须要科学、合理,以后单位‘只出不进’,用二三十年时间把现有的人员自然消化,等单位空编后才可招考进人。

事业单位实行限额控制,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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