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8章 判决书精炼版(1 / 2)
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10)玄0105刑初1611号案件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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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公诉机关:玄商市人民检察院
审理法院: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
判决日期:2010年9月15日
涉案被告人:庞立春(原副市长、公安局长)、薛军(原市委秘书长)、李春来(原市委副书记)、李长河(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)、沈禾钩(展投资集团董事长)、李长生(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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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案件程序
1案件来源:2010年3月12日,玄商市委巡察组现线索,次日立案调查。
2起诉过程:玄商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、受贿、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,案件于2010年7月28日进入审理程序。
3审理情况: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,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,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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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被告人犯罪事实
(一)庞立春(原副市长、公安局长)
1职务犯罪
-贪污受贿:2009年收受房地产商贿赂50万元现金及价值300万元房产,并虚构公安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(个人分得80万元)。
-滥用职权: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,包庇故意伤害案嫌疑人,使其逃避法律制裁。
2涉黑犯罪
-包庇黑社会组织:与李长河勾结,纵容其黑社会团伙实施暴力犯罪,并参与谋杀知情人金小胖。
-国有资产侵占:伙同薛军、李春来等人低价贱卖国有企业国基建筑公司,非法获利2000万元。
(二)薛军(原市委常委,市委秘书长,时任财政局长)
1国有资产流失:主导低价拍卖国有资产,收受好处费2000万元。
2贪污受贿:泄露内部消息收贿300万元,虚报费用贪污80万元,并向庞立春行贿150万元。
(三)李春来(原市委副书记,统战部部长,时任国资委主任)
1民生项目腐败:收受建筑商100万元贿赂,导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重质量问题。
2国有资产侵占:参与贱卖国基建筑公司,非法获利2000万元。
(四)李长河(帝和置业董事长)
1组织领导黑社会:2006-2010年间实施敲诈勒索(涉案1000万元)、绑架(索要500万元赎金)、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。
2经济犯罪: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资产800万元,行贿政府官员500万元,洗钱掩盖非法所得。
(五)沈禾钩(原玄商市展投资集团董事长,时任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)
1国有资产流失:明知价值5亿元国有资产被低估,仍配合低价出售,导致重大损失。
2贪污受贿:收受企业贿赂150万元,虚报项目成本贪污100万元,并帮助偷税漏税企业逃避处罚。
(六)李长生(原华夏邮政储蓄银行玄商分行行长,时任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)
1金融犯罪:
勾结薛军等人低估国企资产,造成国有资产损失;
虚构贷款项目贪污150万元,收受贿赂25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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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证据情况
1证人证言:居民、企业员工等证实李长河团伙暴力犯罪;涉案企业人员指证行贿及资产贱卖细节。
2书证:财务账目显示贪污资金流向;房屋买卖合同、威胁信件等证实涉黑犯罪;通话录音及举报信佐证庞立春与李长河勾结。
3供述:庞立春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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