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6章 你尽管说,我给你兜底!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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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制作,始终是在正式侦查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。”

“辅警的作用,仅限于辅助记录、整理材料,而非独立讯问。”

“讯问笔录的末页,也清晰记载了侦查人员张某、李某的签名。”

“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主体的规定,何来违法一说?!”

张伟的嘴角勾起一丝讥讽。

监督指导?

辅助记录?

强词夺理。

侦查人员是指持有法定侦查权的公务人员,不是说签个名就算数。

辅警本质上不具备独立的侦查权和讯问权。

讯问笔录的“制作人”,就是实际进行讯问、固定口供的人。

如果辅警在实质上扮演了讯问者的角色,即使有侦查人员在场,那也属于程序违法。

这根本是在混淆概念。

王建继续道:“其次,关于被告人陈强的多次翻供。”
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,是在其首次接受讯问时,在没有任何外部干扰的情况下,自愿且清晰地作出的。”

“那句‘钱是从她包里拿的,没告诉她’,是他亲口所言,足以证明其盗窃主观意图。”

“至于其后续的翻供,被告人在羁押期间,受他人教唆、或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改变口供的情况,并不少见。”

“这恰恰反映了其企图通过否认事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。”

“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翻供,就否定其首次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!”

张伟的眉梢微微上挑。

狡辩。

典型的狡辩。

首次供述的合法性,本身就因为辅警讯问而存疑。

更重要的是,陈强后续的翻供,明确指出是“被迫签字”,这需要彻底调查。

而非简单归结为“逃避责任的教唆”。

这根本是在回避核心问题。

王建的声音更加洪亮:“再次,关于被害人李立春的询问笔录。”

“辩护人质疑其‘程序倒置’,这完全是断章取义!”

“诚然,李立春的首次报案是在治安案件阶段,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陈述的证据效力就此丧失。”

“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后,公安机关对李立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,并对她的陈述进行了再次固定。”

“这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转化的要求!”

“被害人的两次陈述,内容高度一致,足以相互印证,证明其真实性!”

张伟在桌下轻轻敲了敲手指。

虚伪。

“再次固定”可不是“重新收集”。

法律要求的是在刑事立案后,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标准,对言词证据进行“重新收集”或“转化”。

这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,比如告知权利、记录规范、同步录音录像等。

李立春的两次询问笔录,如果只是简单重复,而没有新的程序保障,那它依然是“治安案件”阶段的产物,无法有效转化为刑事证据。

至于“内容高度一致”,则更是自欺欺人,因为之前的笔录,内容本身就有矛盾。

王建的目光扫过旁听席,他享受这种被人瞩目的感觉。

“至于辨认笔录,侦查人员王某、刘某全程在场监督,并签字确认,程序合法有效,没有任何见证人缺席的瑕疵。”

张伟嘴角微不可察地撇了撇。

侦查人员在场就代表程序合法?

没有见证人的辨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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